(2016)皖01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德琅与汪海山、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琅,汪海山,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琅,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山,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芳。委托代理人:王国香,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琅、上诉人汪海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琅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进,上诉人汪海山,被上诉人陈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王德琅、汪海山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养俊审 判 员 钱 岚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大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