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董堤村委会与王秀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民委员会,王秀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9-2号原告(本诉被告)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堤村委会),组织代码:67807046-7。法定代表人蔡清堂,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王书海,系该村支书。被告(本诉原告)王秀亮,男,汉族,居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堤村委会诉被告王秀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堤村委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堤村委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堤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堤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陈福利审 判 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齐艳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鲍天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