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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因与田必贵、巫光华、陈祖会、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必贵,巫光华,陈祖会,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661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明宣,男,生于1971年8月13日,汉族,住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赵仕芬,女,生于1971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必贵,男,生于1966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巫光华,男,生于1978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祖会,女,生于1980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5号5幢2层1号楼。负责人叶勇。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田必贵、巫光华、陈祖会、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刘某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