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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华标与被执行人曹圣金、凌伟祥、湖南鸿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标,曹圣金,凌伟祥,湖南鸿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266-1号申请执行人周华标,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曹圣金,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凌伟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鸿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吴细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标与被执行人曹圣金、凌伟祥、湖南鸿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