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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北环路。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满族,昌图县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住昌图镇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立即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是昌图县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该单位有工资收入,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在昌图县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0万元。冻结方式,自2016年4月起,每月冻结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