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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孟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068-2号原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秀萍代理审判员  杨 路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