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483号原告: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