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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483号原告: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晁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