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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自亮与陈现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吴自亮。被告陈现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自亮与被告陈现瑞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亮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亮撤回起诉。_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吴自亮承担。审 判 长  李卫红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