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跃飞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飞,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31号原告王跃飞。被告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飞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跃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跃飞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