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郑玉玲与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徐长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玲,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徐长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01号原告郑玉玲,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徐承云,董事长。被告徐长姬,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玲与被告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徐长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建阳市中森林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需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退还原告郑玉玲。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