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福良诉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良,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264号原告高福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0719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付振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建昌县新开岭乡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21132519xxxxxxxx。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xxxxx号。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良诉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福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福良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