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6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王正君,王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曾达超,王正君,王正华,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9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代平,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璐璐,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达超,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被告王正君,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正华,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74-2。法定代表人彭小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曾达超、王正君、王正华、重庆融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