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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174号原告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东盛路28号。法定代表人顾江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站经济发展园A区06号。法定代表人董西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迈克公司)诉被告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良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迈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煜斌,被告得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迈克公司诉称:其与得力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3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得力公司尚欠其72135.5元。其多次催要,但得力公司不予支付,故现请求判令:得力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135.5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得力公司辩称:其未支付货款,系因德迈克公司提供的无缝钢管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的质量协议,其主张抵扣货款。经审理查明:德迈克公司与得力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由德迈克公司向得力公司供应无缝钢管。2015年3月4日,得力公司向德迈克公司发出企业征询函1份,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其结欠德迈克公司货款72135.5元。后双方未再发生业务往来,得力公司也未支付货款。德迈克公司催要货款无果,遂于2016年1月5日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企业征询函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诉讼中,得力公司向本院提供质量协议1份、质量索赔鉴定单1组、扣款发票1组、照片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得力公司称其向德迈克公司购买无缝钢管后,经其加工成高压油管再出售给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而质量索赔鉴定单、扣款发票系江苏四达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出具,得力公司以此证明德迈克公司供应的无缝钢管存在质量问题。德迈克公司对质量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照片中的钢管由其提供,也无法证明其提供的钢管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质量索赔鉴定单、扣款发票,德迈克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亦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德迈克公司向得力公司交付货物后,得力公司未能付清货款,德迈克公司有权要求得力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以及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得力公司虽辩称德迈克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所指认的无缝钢管系由德迈克公司提供,亦不足以证明上述钢管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德迈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13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213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802元由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得力高压油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德迈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