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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66号原告:董某某,务农,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赵某某,务农,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经常喝酒,并对原告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因二人购买房屋欠下外债,原告迫于无奈外出打工,但被告在家不管孩子,甚至于2011年8月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辽源市银河花园的房屋卖掉,将房款据为己有,原告回家后居无定所,且联系不上被告。现双方已分居四、五年,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董某某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付抚养费。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10日生育一女赵某某。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现已分居多年。现原告居无定所,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分居多年,且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生女儿赵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仍归原告抚养,因无法联系到被告,故抚养费应由原告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生女儿赵某某(2003年6月10日出生)归原告董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三、驳回原告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一璇人民陪审员  田亚芹人民陪审员  黄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恒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