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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杨朝培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请执行人杨朝培。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杨朝培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土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等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5,420.00元,被执行人杨朝培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借款305,420.00元。二、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事项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以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竹永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