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小文与操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文,操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文,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付国金,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执行人:操月华,男,1952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王小文申请执行操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进李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文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操月华给付了执行款,王小文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进李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文斌审 判 员 :刘利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凤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