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7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德容与袁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容,袁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7704号原告刘德容,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袁淑芳,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佳林,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容与被告袁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刘德容负担。审 判 长 谭自强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