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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7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德容与袁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容,袁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7704号原告刘德容,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袁淑芳,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佳林,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容与被告袁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刘德容负担。审 判 长  谭自强代理审判员  钟 婧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