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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立江与绍兴景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江,绍兴景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610号原告杨立江。被告绍兴景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339号华汇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吴炜。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立江与被告绍兴景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立江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