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颜华与王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颜华,王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颜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上诉人赵颜华与被上诉人王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阜清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赵颜华不服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根据赵颜华在一审时所提供的证据及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清河门分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赵颜华承担本案30%的责任是否合适?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5)阜清民一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文革审判员 杨晓光审判员 崔立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