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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臧书英与刘凤军离婚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342号原告藏某某,女,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