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睦尧与四平市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睦尧,四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02行初43号原告孙睦尧,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波,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睦尧要求撤销被告四平市规划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四规责拆决字[2015]第8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睦尧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孙睦尧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睦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睦尧负担。审判长 张 程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牟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