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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秦春明与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春明,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董雪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秦春明。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景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景民。被执行人董雪雅。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春明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223956.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200元(自2016年1月25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案件受理费9385元及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400元,共计1571941.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董景民、董雪雅名下的银行存款1571941.16元。二、如上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