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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凡敏与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凡敏,徐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凡敏,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711250068。被执行人徐卫兵,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民营小区14栋一单元601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68072943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凡敏与被执行人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凡敏与被执行人徐卫兵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凡敏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4执3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陈迪明审判员 王望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