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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丽华与覃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华,覃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杨丽华,女,1963年9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覃福华,女,1984年2月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原告杨丽华诉被告覃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友贤人民陪审员  阳宁胜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苟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