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甲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099号原告聂某甲,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甲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甲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