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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甲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099号原告聂某甲,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甲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甲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