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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妹、剪小川、剪小双、剪微、汪桂香与张心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妹,剪小川,剪小双,剪微,汪桂香,张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翟妹。申请执行人剪小川。申请执行人剪小双。申请执行人剪微。申请执行人汪桂香。被执行人张心荣。申请执行人翟妹、剪小川、剪小双、剪微、汪桂香与张心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08)龙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张心荣赔偿汪桂香、剪小川、剪小双、剪微、翟妹被扶养人生活费30130.5元,赔偿剪万林死亡赔偿金67796元,合计97926.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3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心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张心荣银行存款16440元(含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汪桂香已领取该执行款15040元。目前被执行人张心荣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3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张 文审判员 彭继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