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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鲁永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栖霞市蛇窝泊镇朱留村。198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3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春天某日、2015年11月份某日、2015年12月份某日、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鲁某某先后四次到栖霞市金苹果绿苑小区多栋住宅楼内,采用乘电梯至楼顶、从上至下不行下楼梯的方式,逐层盗窃该小区多名业主摆放在门口的各式女鞋共计97双。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物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徐翠霞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