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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田秀恋、李国亮等与刘志英、刘保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秀恋,李国亮,李国超,刘志英,刘保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暨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恋(李某2之妻),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东王封村人。上诉人暨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亮(李某2长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东王封村人。上诉人暨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超(李某2次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东王封村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英,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2015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保华,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5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会卿,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辛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恋、李国亮、李国超,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4月30日14时许,因田秀恋(被害人李某2之妻)撅断李某1(被告人刘志英之妻)家房后的榆树枝,田秀恋与李某1二人对骂,后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来到现场,被害人李某2(1956年5月1日出生,辛集市前营乡东王封村人)也赶到现场,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2发生对骂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志英拳头巴掌殴打了被害人,后二被告人和李某1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李某2坐在地上后倒地,16时许,辛集市急救站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李某2已死亡。案发后,李某2之子李国亮于2015年4月30日14时50分报警,辛集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侦查,2015年4月30日17时许,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传唤到案。2015年5月1日,辛集市公安局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2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2015年7月1日作出鉴定意见,死者李某2符合急性心梗致心力衰竭而死亡;厮打致其头颈胸部损伤为其死亡诱因。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4月30日14时50分,李国亮报警称,其父李某2与同村刘志英、刘保华发生厮打后死亡。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侦查,2015年4月30日17时许,侦查机关将刘志英、刘保华传唤到案。2、证人李国亮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30日下午3点多,他母亲田秀恋打电话说父亲李某2与本村刘志英打架动不了,下午3点40分左右,他赶到后看到父亲躺在他家的地附近不动。他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120过去后说父亲已经救不活了,接着他打了110报警。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照片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4月30日17时25分,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来到东王封村村东北侧刘志英家院外东北角空地,现场东邻树地,南邻李国乔家槐树地,西邻刘志英家,北邻杨山山家地。刘志英家住房北侧有24米×8米空地,空地上种有东西向一排梧桐树,共计6棵,且空地北头种有一排树木,西侧为香椿树,东侧为榆树,树木直径为2厘米至8厘米不等,榆树上有被折断的树枝和新鲜折断痕迹。空地北侧是李某2家耕地,耕地东南角地里有4.5米×3米范围榆树枝条。刘志英家住房东侧是刘志英空闲地和李国乔家槐树地,中心现场位于刘志英空闲地,在刘志英家住房墙外东北角有一具用白色粉条纹床单、驼色上衣覆盖着的尸体。揭开覆盖物见尸体为男性,花白短发,头西南,脚东北呈仰卧位,头部距刘志英家东墙55厘米,距北墙127厘米,上身着蓝色秋衣,下身着黑色裤子,脚穿一双黑色黑胶底布鞋,鞋底为大波浪花纹,尸体口腔内有呕吐物、食物残渣。在杨山山家空闲地内距刘志英家北墙8米,距李某2家耕地东地边3米处,头北尾南倒放一辆踏旅牌黑色自行车,在车把西北侧距刘志英家北墙9.72米,距李某2家东地边2.67米处,有一把剪枝剪刀,长20厘米,为铁质,呈闭合状。余未见异常。4、调取证据通知书、辛集市急救站急诊病案记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30日15.28分,辛集市急救站接到指令,于15时55分来到辛集市东王封村村边,发现李某2已死亡。5、被告人刘志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4月30日下午2时许,他妻子李某1说小恋把自家房后榆树枝劈了,之后听到妻子和小恋在房后吵起来,他出来发现两人对骂,他也跟着骂了二句。这时,小恋丈夫李某2骑着车子从东边地里过来,离着一段距离把车子扔在地里,嘴里直骂,他用手向李某2脸部、脖子抡过去,打住了。他儿子刘保华拉着他骂了李某2两句,后他三人就回家了。6、证人田秀恋在侦查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4月30日上午,她看到刘志英家树枝长到她家地里,她撅了几根。下午2点,刘志英妻子李某1开始骂,嫌她撅了树枝,她们就对骂。刘志英和儿子就出来,三口人跟她骂。一会,她丈夫李某2骑着车子过来,刘志英和儿子就过来和李某2对骂,刘志英和他儿子对李某2拳头巴掌打,丈夫被打后从地上捡一根树枝,她连推带拽把丈夫拉开。她丈夫说走不了,还喘粗气,说跟他们拼了,之后就坐在地上不动,后就躺下。她给儿子打电话,儿子来后打了120。7、证人李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4月30日上午,她发现房后面的树枝被撅了。下午2点左右,看到小恋从东边过来,她问是谁撅的,小恋说是她撅的,她就和小恋对骂。一会,儿子和丈夫出来,她们一家子和小恋对骂。小恋的丈夫推着车子过来,边跑边骂,到了之后,把车子一扔开始对骂,刘志英和小恋的丈夫互相推搡,小恋的丈夫还拿树枝想打刘志英,她知道小恋的丈夫有心脏病,就让刘志英和刘保华回家,她也就回去了。8、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2015年7月1日,辛集市公安局委托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2尸体进行鉴定。经查:死者上身穿蓝色秋衣一件,下身穿深蓝色长裤一条、红色内裤一条,腰系黑色布绳一条,双足穿黑色布鞋一双。尸长169.0cm,尸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僵存在于全身诸大关节,尸斑暗紫红色,位于项背部及四肢未受压处,指压不退色。死者头部蓄花白发,长2.0cm,颜面部淤血。右耳根有0.5cm×0.1cm创口,右乳突部有0.7cm×0.2cm表皮剥脱。双眼闭合,结膜淤血,角膜透明,瞳孔直径0.5cm。耳、鼻、口未见外伤。鼻腔有黄色液体。口角两侧有呕吐物附着。唇粘膜青紫。牙列齐,舌位于齿列间。颈部左下颌角有0.6cm×0.2cm(弧形)、0.4cm×0.2cm表皮剥脱,左颈部有0.5cm×0.2cm表皮剥脱。右下颌部有1.3cm×0.4cm表皮剥脱,方向由右向左。躯干部左锁骨处有0.7cm×0.3cm表皮剥脱。右胸锁关节至右胸部有(6.0+1.5)cm×0.3cm“L”型表皮剥脱,方向由上向下。四肢右足跟腱处有1.5cm×0.2cm、0.8cm×0.3cm表皮剥脱。双手甲床紫绀。会阴部未见外伤。法医病理学主要诊断:右耳根小裂创,右乳突、颈胸部散在表皮剥脱;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轻度脂肪心;代偿性心肌肥大;脑淤血、水肿;老年性脑萎缩;心、肺、肾、脾等组织器官淤血;动脉硬化症。通过对尸体检验和法医病理学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分析:尸体检验仅见右耳根小裂创,右乳突、颈胸部散在表皮剥脱等改变,其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和窒息所致死亡。根据法医病理学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查主要发现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轻度脂肪心,代偿性心肌肥大等改变,可致其心力衰竭而死亡。同时,其心、脑、肺、肾、脾等多组织器官淤血,亦符合急性心衰的表现。鉴定意见:死者李某2符合急性心梗致心力衰竭而死亡;厮打致其头颈胸部损伤为其死亡诱因。9、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不同男性照片12张,经田秀恋混合辨认,田秀恋辨认出了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不同女性照片12张,经刘志英、刘保华分别混合辨认,均辨认出了田秀恋。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不同男性照片12张,经刘保华混合辨认,刘保华辨认出了李某2。10、被告人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刘志英出生于1954年3月23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东王封村大队路19号。被告人刘保华出生于1986年7月24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东王封村大队路19号。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英之妻李某1与被害人李某2之妻田秀恋因民间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与被害人李某2到场后,二被告人与李某2发生对骂和厮打,被告人刘志英拳头巴掌殴打了被害人李某2,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头颈胸部多处受伤,诱发急性心梗致心力衰竭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志英的辩护人有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都是持过失的心理状态,但二罪的区别在于有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从本案被害人李某2受伤部位分析,集中在人体要害的头颈胸部,且多处表皮剥脱,说明二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二被告人应当意识到对一个年近60岁的人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仍对其辱骂和殴打后离开,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刘保华及辩护人有关刘保华未与李某2发生对骂、厮打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志英的供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均证实刘保华对被害人李某2有辱骂行为,证人田秀恋的证言也证实刘保华有辱骂和殴打李某2的行为,二被告人的共同作用诱发被害人李某2的死亡后果,系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刘保华及辩护人有关刘保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刘保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丧葬费23119.5元(按照我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53.25元×6个月),应予赔偿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志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刘保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李某2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损失23119.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恋、李国亮、李国超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恋、李国亮、李国超上诉称,应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李某2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上诉人刘志英、刘保华上诉称,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英、刘保华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志英、刘保华犯故意伤害罪有的事实上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寅生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