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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闫×1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3531号原告闫×1(曾用名闫×2),女,2004年8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闫×3,男,1979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李×,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原告闫×1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1之法定代理人闫×3,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闫×1起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根据2012年12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1137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与原告之父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后根据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少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由于物价水平逐年增高,再加上原告马上要步入初中,上学必要开支(参加辅导班、购置电脑等学习必须设备)也逐年增高,现有抚养费早已不能维持正常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900元,医疗费和学习相关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已经在我能力范围之内,工资没有增长,我上有老下有小,也需要活着,综上按照法院上次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孩子上小学、中学国家都是义务教育,不收费,为此过大的学习开支不存在,我和闫×3共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已经足够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闫×3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15日生育一女闫×1。后,李×与闫×3经法院判决离婚,闫×1由闫×3抚养,李×每月给付闫×1400元抚养费。2015年1月,闫×1将李×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顺义法院出具(2015)顺少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每月给付闫×1抚养费500元。现闫×1以生活、学习所需费用增加为由,将李×诉至本院,要求增加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李×承担一半。李×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另查,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收入合计为14626.06元。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上述事实,有(2012)顺民初字第11372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书、(2015)顺少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李×提供的工资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物价上涨且闫×1生活所需各项费用都有所增加,李×系闫×1之母,闫×1要求李×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闫×1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被抚养人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〇一六年四月起,至原告闫×1十八周岁止,被告李×每月给付原告闫×1生活费五百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二、自二〇一六年四月起,至原告闫×1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闫×1的经报销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李×负担二分之一;三、驳回原告闫×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