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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洪亮诉被告马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亮,马季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496号原告安洪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季花,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洪亮诉被告马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故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