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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柴鸿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刑更165号罪犯柴鸿,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现在新源监狱服刑。伊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伊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执行期间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伊州刑执字第344号裁定书获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罪犯柴鸿服刑期间,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表扬4次,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1次,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一年。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柴鸿在服刑期间认罪伏法,有悔改表现。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鸿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仝 新 山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