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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何宪锋、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宪锋,曹晓霞,张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宪锋,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晓霞,女,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华,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田志开,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何宪锋、曹晓霞因与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何宪锋、曹晓霞。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艺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