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何宪锋、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宪锋,曹晓霞,张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宪锋,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晓霞,女,汉族,1961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华,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田志开,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何宪锋、曹晓霞因与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还何宪锋、曹晓霞。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艺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