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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钻仪与卢炳恒、陈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钻仪,卢炳恒,陈桂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李钻仪,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422。被告:卢炳恒,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13。被告:陈桂贤,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728。本院在受理原告李钻仪与被告卢炳恒、陈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钻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钻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