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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俊威与李汶泽、罗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威,李汶泽,罗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41号原告王俊威,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0015。被告李汶泽(曾用名林英远),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0379。被告罗莎,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0021。原告王俊威诉被告李汶泽、罗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威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