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蒋龙新与王国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龙新,王国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445号原告蒋龙新,(南侧第一间)。委托代理人王干士,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义。原告蒋龙新诉被告王国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龙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龙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蒋龙新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