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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0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东16号桂菊苑A9号楼写字楼6层。法定代表人张可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沛。本院在审理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等材料,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