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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东鸣与温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鸣,温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鸣,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温胜利,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东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温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东鸣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胜利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温胜利与申请执行人王东鸣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温胜利于2015年9月21日给付欠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已给付);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2016年4月1日前给付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东鸣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113.50元由被执行人温胜利负担。现被执行人温胜利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