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新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新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鄂1281民初374号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436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芳,该公司经理。被告邹新阶,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邹新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桃花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