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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爱新与汪化州、韩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新,汪化州,韩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582号原告王爱新。被告汪化州。被告韩淑梅,系被告汪化州的妻子。原告王爱新诉被告汪化州、韩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爱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汪化州、韩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新自愿撤回对被告汪化州、韩淑梅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新撤回对被告汪化州、韩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新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