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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彩林与被执行人王道青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彩林,王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587号申请执行人金彩林,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道青,男,汉族,1964年9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金彩林与被执行人王道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8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说明被执行人在本市高淳区有房产,于2016年3月16日在本市溧水区房地产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贵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