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95号原告许某某,女,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某某,男,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