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段仕安,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欧秧生审 判 员 何松竹人民陪审员 周其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