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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段仕安,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欧秧生审 判 员  何松竹人民陪审员  周其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