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川10执47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威远县红炉井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威远县红炉井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负责人丁华君,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民终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红炉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威远县红炉井煤矿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陈德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