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委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龚涛、张民与廖正金、黄定华、宜宾县万达商品混领土有限公司抵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涛,张民,廖正金,黄定华,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委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龚涛,女,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张民,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廖正金,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黄定华,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韩家富,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宜宾市汇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车川Q327**(型号:福田雷沃FHM5253GJB-2)、川Q327**(型号:福田雷沃FHM5253GJB-2)、川Q327**(型号:福田雷沃FHM5253GJB-2)、川Q268**(型号:北汽福田BJ5254GJB-S)、川Q268**(型号:福田雷沃FHM5257GJB-1)。彭燕琴(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902280926)以1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川Q327**混凝土搅拌车;罗泽友(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03182919)以1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川Q327**混凝土搅拌车;宜宾市远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12.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川Q327**混凝土搅拌车、以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川Q268**混凝土搅拌车、以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川Q268**混凝土搅拌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川Q327**(型号:福田雷沃FHM5253GJB-2)所有权归买受人彭燕琴所有;二、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车川Q327**(型号:福田雷沃FHM5253GJB-2)所有权归买受人罗泽友所有;三、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混凝土搅拌车川Q327**(型号:福田雷沃FHM5253GJB-2)、川Q268**(型号:北汽福田BJ5254GJB-S)、川Q268**(型号:福田雷沃FHM5257GJB-1)所有权归买受人宜宾市远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四、买受人彭燕琴、罗泽友、宜宾市远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恒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