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与被执行人范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范丹,邓鑫怡,邓鑫龙,邓鑫博,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安乐里16-52号。身份证号210703195211302228。被执行人范丹,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上东盛景20-1-1203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7811250426。被执行人邓鑫怡,女,201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上东盛景20-1-1203号。身份证号码211402201401052123。被执行人邓鑫龙,男,200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育才社区36组金昌家园3单元1801室。身份证号码211402200003272118。被执行人邓鑫博,男,200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育才社区36组金昌家园3单元1801室。身份证号码211402200710082110。被执行人邓辉,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6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210719196905032125。申请执行人刘凤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凤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