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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曾贤学与厦门星际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贤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476号起诉人曾贤学,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少青、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31日,本院收到曾贤学提交的起诉状。曾贤学以厦门星际电器有限公司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厦门星际电器有限公司向曾贤学支付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1272元;2、厦门星际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3、厦门星际电器有限公司为曾贤学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厦门星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厦劳仲案(2015)1901号裁决书,并通过邮寄方式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曾贤学本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曾贤学可以在2016年1月2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曾贤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