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玉峰因与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玉峰,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福日,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光永,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湾家村红旗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裕,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曲晓俊,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玉峰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郑建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玉峰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玉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田玉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 国 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