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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薛宇与安徽凯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一初字第2290号原告:张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冯占领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