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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莲芝与秦仲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芝,秦仲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817号原告张莲芝,农民。被告秦仲庞,农民。本院在审理张莲芝与秦仲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莲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莲芝承担。审 判 长  谭相华审 判 员  张利琴人民陪审员  张兴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