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安华、史永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安华,史永红,史永平,高安强,高永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032-2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洋,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高安华,农民。被告:史永红,农民。被告:史永平,农民。被告:高安强,农民。被告:高永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安华、史永红、史永平、高安强、高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永峰所有的存款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永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汀水营业所存款190000元(账号为62×××95),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董子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逯欣2 关注公众号“”